新闻中心
电话:【各区域联系方式点击 联系我们 】
400-862-0778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渡康销售中心:石家庄高新区裕华东路455号润江总部国际大厦4层
渡康研发生产中心:石家庄高新区裕华东路455号润江总部国际11号楼4层5层6层
4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医保局最新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07 10:56
为支持我省中医药事业及医疗机构创新发展,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断满足参保人员更广泛的医疗保障需求,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3〕112号)要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等程序,制定了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目录。
《通知》具体内容整理如下:
图片来源:河北医保局官网
一、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及医保支付标准
此次共将202个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河北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是医保基金支付医疗机构制剂费用的基准,是医保基金支付和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总和。各市纳入河北省基本医保的医疗机构制剂及医保支付标准见附表。
二、严格管理使用
纳入河北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按照乙类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执行各统筹区医保待遇政策。医疗机构制剂限于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批准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可在规定调剂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并执行与生产制剂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类别。
三、相关要求
各统筹区要及时完善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待遇。要严格执行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及医保支付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医疗机构制剂范围。要加强医保基金及医疗服务行为监管,不得将未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串换为基本医保支付品种。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附件:纳入河北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及医保支付标准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3月5日
点击表格可放大查看↓
电话:400-862-0778
邮箱: [email protected]
地址:渡康销售中心:石家庄高新区裕华东路455号润江总部国际大厦4层
渡康研发生产中心:石家庄高新区裕华东路455号润江总部国际
11号楼4层5层6层